在我们的客户中,有很多是自己注册了有限责任公司BV以后自己做公司的法人代表的,也有很多是中国公司在荷兰注册了子公司,然后请荷兰的朋友,熟人或者员工做公司的法人代表的。法人代表的名字是在KVK荷兰工商局那里有注册的,代表公司对外行使权力,比如跟合作伙伴签署合同,全权管理公司的资金使用等。
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选择,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责任的有限,也就是说,如果经营不善,公司债务的偿还可以不必使用股东的私人财产部分去偿还,所以是有限责任,只是用公司账面上的财产去支付,如果无力支付,那么可以选择破产,公司选择破产的话,那么公司在破产的时间点上的所有负债和应收款都由清算官负责分配或者撤销,很多外债就会从此被抹平了, 股东可以保留自己的私有财产。
但是为了避免这个破产法被恶意使用,所以,清算官在收到破产申请之初,第一步就是核查破产的责任是否可以归咎到公司的法人代表身上,因为法人代表公司对外行使权力,全权管理公司的银行账户,他的行为会直接为公司的股东带来收益或者为股东造成损失。
这里罗列了以下常见的法人代表的过失,这些过失由可能导致公司的法人代表用自己个人财产来支付公司的损失:
未能及时安排公司账目的记账,协助完成年报,拖延导致年报不能及时公示:
在我们的会计实务中,我们总是及时去催促公司的法人代表签字按时去在工商局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年报公示,这个是很简单的工作,但是忽略掉的话,造成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未能及时向税务机关,养老基金等机构上报公司的无支付能力:
在公司暂时没有支付能力的时候,尤其是税务,很多公司会进行延期申请,延期之后法人代表还要向税务局上报公司的无支付能力问题。
以上这两点都是可以通过会计的操作很大程度上来避免法人代表的责任的。所以选择一个负责任好沟通的会计十分重要。
但是以下这些内容,在实际的判例中,都是模糊地带,是清算官会指责法人代表,但是法人代表可以否认的情况,那么最后肯定是打官司。
- 在没有做好充分核实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财务决策,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为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
- 在破产迹象可预测的情况下仍旧去签署新的对公司不利的负债合同。
- 对公司客户的信用监控不当。
- 在申请破产前法人代表针对几个特别选择的应付账款进行支付。
- 为融资提供不符合比例的抵押品或者非常低价处置公司资产。
- 没有及时将公司的重要状况告知公司的股东或者董事局。
- 法人的专业知识不足或优柔寡断。例如已经或应该清楚公司已经无力偿付债务,却不申请破产。
- 向第三方,法人代表,或者股东提供贷款资金,但是却没有相应的抵押物。
- 明知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但是还要继续借贷。
- “ 黑钱” 收款和“黑钱”付款(包括工资)。
- 不正当地从公司里获取个人私利。

对于我们的公司客户来说,我们一般建议必须要做的保险为:
✔ 公司的法律援助保险。
✔ 有仓库和值钱存货的客户,要保这些存货的安全保险,防偷盗和火灾等。
✔有员工的公司要入员工的生病保险,如果员工长期生病,雇主要持续支付2年的工资,这个保险可以弥补这两年的员工工资支出。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对自己的法人代表做责任险。
荷兰中金财税非保险中介,但是如果我们的客户因为语言问题,不知道如何选择这些保险,可以联系我们协助您购买保险。
有些保险在最终拿到保单前,有很大的工作量,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有很多表格需要填写,很多信息需要提供给保险公司,供他们评估风险计算保费,还是比较耗时的,大家需要有心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