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进口VAT递延(Article 23):申请条件、申报与凭证

更新日期:2026年9月7日。荷兰企业常说的“进口VAT递延”,通常指《荷兰增值税法》Article 23许可。它把进口VAT从清关时支付,改为在VAT申报表中申报;若企业同时有完整进项税抵扣权,同一期申报通常可以抵扣,从而减轻现金流占用。

Article 23不是免税

没有许可时,从欧盟以外进口货物通常在海关申报环节缴纳进口VAT,之后在符合条件时作为进项税抵扣。取得Article 23许可后,进口VAT仍需计算和申报,只是不在海关先行支付。企业若没有或只有部分抵扣权,仍可能产生实际应付税款。

这项许可也不等于欧盟内采购的反向征税、境外服务反向征税或关税递延。每种安排在申报表中的栏目、证据和适用条件不同。

企业自行申请要满足哪些条件?

荷兰税务局列出的主要条件包括:

  • 申请人作为企业家居住或设立于荷兰;
  • 经常从欧盟以外进口货物;
  • 有单独、清晰的记录,能够直接看出每票进口应申报的VAT;
  • 不参加小企业VAT计划(KOR);
  • 取得许可后不能继续使用年度VAT申报,必要时会改为季度申报。

不在荷兰设立的企业通常不能以同样方式自行申请,但可以根据情况由一般税务代表申请,或使用有限税务代表的许可。应先明确谁是海关进口人、谁拥有货物以及谁享有进项税抵扣权。

申请时要提供什么?

许可应向主管税务办公室书面申请,可使用税务局表格。通常要提供VAT识别号、营业税号码、进口使用的企业名称、货物类型、价值、来源国、预计频率及能够证明经常进口的订单、采购发票或进口单据。税务局说明通常会在8周内作出决定。完整要求见Article 23许可申请页

许可生效日期和抬头很重要。在收到正式决定前,不应仅凭“已经递交申请”就停止在清关环节缴税;集团里也不能把一家公司的许可直接给另一家公司使用。

取得许可后的申报流程

  1. 确认报关单上的进口人、VAT号码、海关价值和税率正确;
  2. 按申报期间汇总应递延的进口VAT,并在VAT申报表相应栏目申报;
  3. 企业有抵扣权的,在进项税栏目申报可抵扣部分;
  4. 将申报汇总与报关单、货代月结单及会计采购记录逐票核对;
  5. 发现漏报、重复或海关更正时,判断应修改本期还是提交VAT补充更正。

会计分录中“应付进口VAT”和“可抵扣进项VAT”可能金额相同,但两边都应有依据。直接不入账虽然表面净额也是零,却无法证明申报完整。

常见风险

  • 报关使用货代或其他集团公司的VAT号码,导致申报主体不一致;
  • 把关税、消费税和进口VAT混在同一递延概念中;
  • 退货、价格调整或海关估价变化后未同步更正;
  • 公司业务模式改变、不再经常进口,却继续按原流程处理;
  • 缺少进口单据,仅凭采购发票抵扣VAT。

准备申请前,建议先做一份未来12个月进口清单,列明进口人、货物、来源国、海关代理和预计税额。日常VAT申报可配合荷兰BTW申报指南核对;复杂代理或跨境电商结构可通过联系我们说明交易链条。